岳阳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时期,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十二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楼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编制原则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突出我区特色。
3.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4.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编制程序
规划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工作、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批准、公布等程序。前期工作由规划编制或起草部门负责,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论证等。规划草案起草完成后,规划编制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征求各乡、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草案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采取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规划草案送相关部门衔接。规划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下级规划符合上级规划;
2.专项规划符合本级及上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作好衔接;
3.专项规划不得互相矛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规划草案报请批准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专家组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草案修改后提交区发改局组织衔接。规划草案在经过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后,由规划编制部门提交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衔接、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部门向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和区发改局衔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规划的编制过程;
2.履行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情况;
3.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中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
(一)“十二五”总体规划
我区“十二五”总体规划分为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乡、街“十二五”总体规划。区“十二五”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全区各类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其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乡、街“十二五”总体规划由各乡、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其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区发改局在将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报送市发改委,与岳阳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还应当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乡、街“十二五”总体规划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
区“十二五”专项规划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1.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水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5.产业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6.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等有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任务;
7.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8.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及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制;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编制专项规划前拟订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由区发改局进行协调。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负责与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衔接。同时,还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市直相关部门与其编制的市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对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三、工作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形成起草规划基本思路阶段(2010年5月底前)。一是组织开展规划重大前期课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二是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三是筹备建立“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库,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工作;四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十二五”专项规划涉及的单位须于2010年5月底前将乡、街“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和“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区发改局。
(二)研究起草规划纲要基本框架阶段(2010年8月底前)。继续深化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发展定位、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政策走向、战略重点和重大举措;组织开展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起草形成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加强规划衔接,同步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组织起草规划纲要草案阶段(2010年10月底前)。组织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征求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国家和省、市规划纲要的衔接工作,组织完成全区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和审查发布工作。2010年底,将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锐意创新,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必须注重战略思维,立足国际视野,更新规划编制理念。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找准规划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使规划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
(二)加强衔接协调,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各类规划要相互衔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要做到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保证规划目标、生产力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等有机对接,切实推进规划项目化、项目进规划。区发改局要牵头做好各级各类规划的统筹工作。各专项规划草案在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前,应报送区发改局进行衔接初审,未经衔接初审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特别是做好与上级规划的对接,争取将有关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市“十二五”规划。
(三)规范规划程序,推进规划编制法制化。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程序,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要求,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在编制和审批规划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立规范化的前期工作制度、论证制度、衔接制度和批准公布制度,实现从依惯例编制规划向依法依规编制规划转变。
(四)加大民主参与,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要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广泛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把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编制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广、任务重、时间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专门负责“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领导,组建强有力的领导专门班子,选派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成立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要加强规划编制队伍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根据规划编制的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规划编制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