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岳阳楼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期评估,移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
第四条 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把移民安置与库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着力增强“造血”机能,利用有限的资金引导移民积极创业,发展生产,使移民逐步脱贫致富。
第五条 移民项目投资实行国家扶持、地方自筹、群众集资的投资分摊配套原则,多层次、多途径筹措资金,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
第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和浪费。严禁用于与移民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项目计划逐步报批,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使用项目和资金。未经原计划批准的移民部门同意,不准随意调整项目和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移民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区移民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区、乡、村三级负责。
第九条 区移民中心是区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移民工作规章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开发性移民的新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抓好开发性移民工作。3、综合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协助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初审;负责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规划与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年度移民安、生产开发计划;按规定管理由移民经费开支的移民开发工程项目、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督查验收移民开发项目。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和资产;加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移民开发的有关统计工作。5、负责已核定的直扶人口年检年审工作。6、负责协调处理大中型水电工程迁入岳阳楼区的移民有关工作,指导其生活安置、生产和开发工作。7、负责移民口粮补贴款的拨付与管理工作。8、负责全区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做好库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9、负责移民工作的政策与业务指导;负责全区移民干部移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10、负责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移民工作的协调和对口帮扶工作。11、负责本单位的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乡(办)人民政府是承担移民工作任务的基础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完成各项移民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移民方针政策,组织发展移民经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库区移民稳定。2、负责本乡(办)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3、负责对移民村、组、农户和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平衡、上报。4、负责组织实施上级批复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勘测设计、工程(概)预算、合同、图纸、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的提供和审查把关。5、按照移民项目管理规定权限,对项目实施验收(或初验或自验或阶段性验收)。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移民工作。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与《大中水库移民项目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根据省、市局下发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由区移民中心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项目计划,联合行文上报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审查汇编后,上报省移民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市水利局下达计划文、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省局审批,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5%。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前期工作
1、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区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取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方式。
2、以移民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
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权限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二)实施管理
区移民机构履行项目管理或实施主体的职责。
招投标: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监理: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进行施工监理。
移民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采取“四自”(移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项目经民主公开选择确定并列入年度计划获批准后,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项目实施。
以移民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明确移民资金投入数额、项目总体工程量、付款进度(按工程总体进度付款)等。
(三)验收管理
1、验收时限:原则上完工半年内。
2、验收权限:与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相同,即“谁批准、谁验收”。
3、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等。
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预算和决算评审;20—40万元(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结算评审。
由县级移民局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区移民中心分管领导、工程、财务、纪检、乡办分管领导、移民专干、村负责人、施工方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资料可适当简化,但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报告(附移民座谈会议纪要);(2)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预算表,由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编制)及审批表;(3)施工合同;(4)施工图有变更的要有竣工图;(5)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照片;(6)工程决算表(由预算人员编制)、资金拨付记录(资金台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直接由受益村组接收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各乡(办)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移民资金,并接受移民、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移民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严格执行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移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