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实行“谁执法谁制作、谁制作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
第二条 利用信息公示平台或者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服务信息;
(三)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机制等责任清单内容;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内容、频次、方式、抽查结果通报等信息;
(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六)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五条 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抽检、抽验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七条 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3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制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应予公示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如果认为公示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如果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执法决定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条 如果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正。岳阳市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要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系统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十三条 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对接,确保信息一致性。
第十四条 局机关加强对各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