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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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 (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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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一81项内容、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等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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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化妆品经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及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二24项内容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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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是(牵头部门:卫健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禁毒办、公安局)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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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是(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禁毒办、卫健局)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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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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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飞行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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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医疗器械的飞行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等环节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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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疫苗使用单位日常监督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疫苗使用单位 |
疫苗使用单位疫苗储存、疫苗质量管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市局2025年全市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开展全覆盖检查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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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2025—2027年岳阳市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100%覆盖;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3%,三年以内实现全覆盖;对医疗美容机构、辅助生殖机构监督检查100%覆盖。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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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督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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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根据《2025—2027年岳阳市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三年行动方案》,网络销售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线上巡查不少于2次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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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药械化经营主体和医疗机构开展药械化安全监测工作的行政检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
药械化经营主体和医疗机构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日常检查半年一次。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以及事件的发生需要开展检查。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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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申请的经营许可开展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申请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主体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依企业申请 |
化妆品药械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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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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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检查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贮存、食用农产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相关检查要求与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要求保持一致)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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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包括: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举办前报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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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包括:经营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混放、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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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盐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 |
食盐经营者及4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对食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包括:食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情况,以及建立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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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2-12月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用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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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
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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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依据省局食品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计划执行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依据省局、市局食品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计划执行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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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生产经营的“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全区5%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9-11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依据省局、市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执行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属于双随机一公开,但不属于我局双随机一公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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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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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网络餐饮平台与入网服务经营者 |
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记录,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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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用餐配送单位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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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小餐饮经营者 |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餐饮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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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的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行为检查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知识产权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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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1-12月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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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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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其他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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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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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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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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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粮食购销领域、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具。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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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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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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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情况。 |
2026年11月底前 |
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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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型式批准获证企业 |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出厂;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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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2026年11月底前 |
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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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2026年11月底前 |
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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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修订) |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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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社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企业、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2026年11月底前 |
非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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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修订) |
检验检测机构 |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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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获证组织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2026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质量及综合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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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经营者 |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是否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是否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是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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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经营者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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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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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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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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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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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某药品经营企业为向某医院销售药品,暗中给予该医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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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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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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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经营者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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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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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1-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反不正当价格广告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不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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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登记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
经营者 |
登记事项:1、名称;2、主体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6、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信用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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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经营者 |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等情况 |
3-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超过两次 |
信用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