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21-00001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岳楼政发〔2021〕6号
为了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全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止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联系电话:岳阳楼区林业局:0730—8629109
岳阳楼区应急管理局:0730—8621256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