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街道(乡)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楼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岳楼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各街道(乡)河长。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级总河长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会同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其中: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与区河长办共同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权重,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年度对街道(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区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相关区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职责分工,按照评分标准,负责分工事项考核,参与现场复查;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方案制定。每年一季度,区河长办与区成员单位会商,依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台年度考核方案。
(二)街道(乡)自评。每年11月22日前,各街道(乡)结合本地区工作情况,对本年度本地区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供区河长办及有考核任务的区成员单位。
(三)部门初评。每年11月27日前,有考核任务的区成员单位根据街道(乡)自评(佐证材料)和日常考评情况,对分工事项进行打分,形成考核报告,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供至区河长办,同时上报至上级市成员单位。
(四)综合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区河长办汇总部门打分形成初评分后,会同区成员单位,以初评分为基础,分组进行现场复查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评分。
(五)报批与通报。每年12月25日前,区河长办汇总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呈报区级总河长审定。审定同意后报区绩效办,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同时设附加分3分,鼓励地方创新。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街道(乡)予以表扬,在下一年度河湖管理、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排名在前的街道(乡)下一年度河长制工作免于例行督察;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街道(乡)予以通报批评,由区级总河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乡)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
岳阳楼区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部门间协调,根据《岳阳楼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岳阳楼区河长制区级河长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区级第一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制度。
一、区级第一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第一河长会议由区级第一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区级副河长、区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级第一河长、乡级河长,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工作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第一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第一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第一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第一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第一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由区级成员单位及下级河长承办。
二、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区级副河长、区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级第一河长、乡级河长,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工作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区级第一河长会议之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安排落实区级第一河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由区级成员单位及下级河长承办。
三、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副河长、河流所经有关的街道(乡)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人、区河长办主任及工作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联系单位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第一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副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联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区级单位及河流所经有关的街道(乡)级河长承办。
四、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第二条 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办或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办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总河长和第一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岳阳楼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湖水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报送制度、信息专报制度、政务信息简报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月报。各有关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每月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区河长办,区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上报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编制、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并填写进展情况表,提出进展情况报告(按照水利部环保部《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18号)相关要求)。各有关街道(乡)级每月月底前将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区河长办。
(二)信息年报。各有关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对照《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总结本街道(乡)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分析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找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每年12底前,各有关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将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区河长办。
(三)信息报送组织工作。各有关街道(乡)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报送,严把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街道(乡)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街道(乡)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办,区河长办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乡)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区河长办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办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区委、区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乡)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办,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区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乡)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区河长办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区河长办《信息简报》上,由河长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区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立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区级责任单位和有关街道(乡)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区河长办承办区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区级河长制联络员会议、区河长办《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区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乡)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区河长办对在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区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区河长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九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岳阳楼区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岳阳楼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办。
第三条 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河长办督办、 河长督办。
(一)河长办督办。区河长办负责对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区级成员单位、有关街道(乡)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成员单位、下级河长办。
(二)河长督办。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区级河长对区河长办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有关街道(乡)第一河长、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区级第一河长、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区级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成员单位“督办函”由区级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区河长办“督办函”由区河长办负责人签发;区级“督办函”按程序由区级河长、副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办协调。
(三)督办反馈。区级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区河长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办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区河长办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岳阳楼区河长制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规范和推进河长制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楼区全面推行实施方案》(岳楼办发〔20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对各街道(乡)河长制工作的验收,街道(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验收办法。
第三条 验收工作在区级总河长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会同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成员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及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取得的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 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街道(乡)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街道(乡)自验自评90分(含)以上的,于2017年12月20日底前向区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三)验收评估。区河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区成员单位,成立验收评估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问题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予以赋分。
(一)验收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总得分由街道(乡)级检查得分和社区(村)级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街道(乡)级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每个街道(乡)随机抽取2个社区(村)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平均分为社区(村)级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三)设加分项:设立民间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地方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河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或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的。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街道(乡),由区河长办发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由区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岳阳楼区河长制验收评估标准
附件
岳阳楼区河长制验收评估标准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及分值 |
赋分说明 |
1 |
工作方案到位(17分) |
方案制定(5分) |
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党委、政府名义于2017年12底前正式印发的,得5分;否则得0分。 |
方案质量 (8分) |
工作方案内容完整的,得2分;否则得0分。 针对性较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可操作性较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对六项任务细化实化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
实施范围(4分) |
河长制实施范围实现江河湖泊全覆盖的,得4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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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28) |
河长设立及公告情况(12分) |
街道(乡)级全部明确总河长并公告的,得5分;未全部明确的,按比例赋分,得分=(明确并公告总河长的行政区数量/应该明确的行政区总数量)×5。 街道和(乡)、社区(村)级全部设立分级分段河长的,得7分;未全部设立的,按比例赋分,得分=(设立分级分段河长的行政区数量/应该设立河长的行政区总数量)×7。 |
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情况(4分) |
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部正式成立的,得4分;未全部成立的,按比例赋分,得分=(正式成立河长制办公室的行政区数量/行政区总数量)×4。 |
||
河长制办公室履职情况(8分) |
河长制办公室各组成部门职责明确的,得2分;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或不能有效履职的,得0分。 街道(乡)级河长按照职责均以开会部署、巡河督导等形式认真履职的,得6分;否则得0分。 |
||
河长公示牌设置情况(4分) |
河长公示牌内容规范,标明河段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得4分;设置不规范或内容不全的,得2分;未设置的,得0分。 |
||
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出台(6分) |
按照要求全部建立六项制度的,得6分;未全部建立的,按比例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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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3分) |
相关责任单位单独或联合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得1分;相关责任单位在制定部门文件中明确体现了河长制工作内容的得1分;创新了部门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机制的得1分。 |
||
4 |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12分) |
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4分) |
对下一级开展督导检查1次以上的,得4分;未开展的得0分。 |
督导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4分) |
对督导检查意见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方案的,得4分;未全部整改落实到位或未提出整改方案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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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情况(4分) |
通过电话、微信、APP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
聘请社会监督员或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监督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
在主要媒体进行河长制专题宣传报道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
利用APP、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
5 |
开展的基础工作(13分) |
河湖名录编印情况(6分) |
街道(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全部明确的,得6分。 |
“一河一策” 编制(4分) |
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的,得4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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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 (2分) |
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
法规制度建设 (1分) |
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制度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
6 |
取得的工作成效(15分) |
河道垃圾清理及保洁(4分) |
乡级组织河道垃圾清理且取得成效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开展河湖日常保洁的,得2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6分) |
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的,得6分;否则得0分。 |
||
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2分) |
已组织开展主要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
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3分) |
组织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且取得成效的,得3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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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附加分(3分) |
创新做法(3分) |
有设立民间河长的、河道警长的,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河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等做法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