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规范和推进河长制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楼区全面推行实施方案》(岳楼办发〔20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对各街道(乡)河长制工作的验收,街道(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验收办法。
第三条 验收工作在区级总河长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会同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成员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及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取得的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 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街道(乡)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街道(乡)自验自评90分(含)以上的,于2017年12月20日底前向区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三)验收评估。区河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区成员单位,成立验收评估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问题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予以赋分。
(一)验收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总得分由街道(乡)级检查得分和社区(村)级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街道(乡)级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每个街道(乡)随机抽取2个社区(村)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平均分为社区(村)级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三)设加分项:设立民间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地方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河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或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的。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街道(乡),由区河长办发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由区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岳阳楼区河长制验收评估标准
附件
岳阳楼区河长制验收评估标准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及分值 |
赋分说明 |
1 |
工作方案到位(17分) |
方案制定(5分) |
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党委、政府名义于2017年12底前正式印发的,得5分;否则得0分。 |
方案质量 (8分) |
工作方案内容完整的,得2分;否则得0分。 针对性较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可操作性较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对六项任务细化实化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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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4分) |
河长制实施范围实现江河湖泊全覆盖的,得4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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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28) |
河长设立及公告情况(12分) |
街道(乡)级全部明确总河长并公告的,得5分;未全部明确的,按比例赋分,得分=(明确并公告总河长的行政区数量/应该明确的行政区总数量)×5。 街道和(乡)、社区(村)级全部设立分级分段河长的,得7分;未全部设立的,按比例赋分,得分=(设立分级分段河长的行政区数量/应该设立河长的行政区总数量)×7。 |
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情况(4分) |
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部正式成立的,得4分;未全部成立的,按比例赋分,得分=(正式成立河长制办公室的行政区数量/行政区总数量)×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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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办公室履职情况(8分) |
河长制办公室各组成部门职责明确的,得2分;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或不能有效履职的,得0分。 街道(乡)级河长按照职责均以开会部署、巡河督导等形式认真履职的,得6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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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公示牌设置情况(4分) |
河长公示牌内容规范,标明河段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得4分;设置不规范或内容不全的,得2分;未设置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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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文件制定及出台(6分) |
按照要求全部建立六项制度的,得6分;未全部建立的,按比例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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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3分) |
相关责任单位单独或联合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得1分;相关责任单位在制定部门文件中明确体现了河长制工作内容的得1分;创新了部门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机制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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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12分) |
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4分) |
对下一级开展督导检查1次以上的,得4分;未开展的得0分。 |
督导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4分) |
对督导检查意见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方案的,得4分;未全部整改落实到位或未提出整改方案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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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情况(4分) |
通过电话、微信、APP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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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社会监督员或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监督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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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媒体进行河长制专题宣传报道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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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PP、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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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的基础工作(13分) |
河湖名录编印情况(6分) |
街道(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全部明确的,得6分。 |
“一河一策” 编制(4分) |
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的,得4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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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 (2分) |
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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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建设 (1分) |
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制度的,得1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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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得的工作成效(15分) |
河道垃圾清理及保洁(4分) |
乡级组织河道垃圾清理且取得成效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开展河湖日常保洁的,得2分;未开展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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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6分) |
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的,得6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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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2分) |
已组织开展主要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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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3分) |
组织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且取得成效的,得3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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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附加分(3分) |
创新做法(3分) |
有设立民间河长的、河道警长的,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河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等做法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