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l、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合法审批,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办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连同所有材料一并向所属居委会递交。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户主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和所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的证件和相关证明。具体是:
(1)申请书;
(2)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号码、证明人、以明确责任;
(3)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凭证;
(4)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收入的凭据);
(5)就业状况证明;
(6)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7)离、退休证(收入凭据);
(8)定补证、定抚证、残疾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10)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相片、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11)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12)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13)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14)其他相关证明。
3、申请低保的家庭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拒不提供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不能享受低保。
4、申请对象须自觉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复核、年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