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20
关于印发2014年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质监局   2014-04-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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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大桶水”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桶水”生产加工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及其他饮用水等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单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全市“大桶水”生产企业的加工状况,遏制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杜绝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黑桶”和盖,解决“大桶水”产品微生物、重金属、余氯等指标超标的质量安全隐患,达到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净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大桶水”的安全。

三、 整治内容

     “大桶水”生产加工单位

(一)查生产资质,看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

(二)查循环用水桶情况,看是否使用回收废旧塑料制成的桶和盖,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源水卫生情况,看源水水质是否进行检验,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查现场环境卫生,看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和维护保养粗滤、精滤、杀菌、去离子净化等设施,灌装车间空气清洁度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工作人员对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执行情况;

(五)查生产必备条件,看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是否符合法定必备条件;

(六)查生产管理现状,看采购原料是否严格索证索票,产品出厂是否开展批批检验。关键控制点是否有记录并执行到位,添加的矿物质是否符合GB2760-2011标准;

(七)查产品标签标识,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注是否规范。

四、措施及步骤

 “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自四月起至九月底结束,共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30日前)。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日前)。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大桶水”生产加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督促生产加工单位对照自查表(见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自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整改,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范围主要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场所和设备及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二是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三是矿物质水添加矿物质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严禁采用人工方法添加。四是严禁成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五是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或盖。六是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七是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卫生与健康相关要求。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31日前)

1.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大桶水”生产加工单位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切实摸清“大桶水”生产加工单位底子,摸排“大桶水”生产加工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生产加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2.开展产品抽样检验。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对所有生产加工单位的“大桶水”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抽查,实施全覆盖抽检,样品送市食检中心检验,疑似问题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理。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检查中对已获证但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对已不再符合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的,按程序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的黑窝点,立即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组织取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制假售假、使用废旧塑料制成的“黑桶” 、卫生条件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各类违法行为。

4.开展集中曝光销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媒体,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督促“大桶水”生产加工单位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对整治行动中查处和收缴的问题产品及使用废旧塑料制成的“黑桶”进行集中销毁。

(四)整改巩固阶段(9月20日前)。在企业自查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要及时进行跟踪回访,进一步巩固整治的效果。对需整改的企业,要求企业整改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五)总结及信息发布阶段(9月30日前)。

     1. 总结上报。认真对比分析整治前后“大桶水”生产加工状况,将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抽检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形成工作总结,连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前、9月25日前报送市局食监科(联系电话:2287308,2287309,邮箱:yusa@zjj.hunan.gov.cn)。工作中如重大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局。

2. 信息发布。市里及时归纳总结、分析,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