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月2日上午,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承办的《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大厅召开。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城管局(住建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廖长生主持。市城管局局长陈克祥、副局长邓晓峰分别作情况介绍和总结讲话。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在经历了立法考察、意见征集、基层调研、部门协调、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后,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26日由市长签发,以岳阳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邓晓峰简要介绍了《办法》的核心内容和特点:一是禁炮区域扩大。《办法》划定的禁炮区域进一步扩大,由之前的中心城区三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扩大为整个市区城区范围,君山区、云溪区、城陵矶新港区纳入禁炮范围。同时,本着“禁炮”范围应逐步扩大的精神,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依照本办法执行。二是禁止内容完善。除燃放烟花爆竹外,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在禁炮区域内被禁止。市民多次投诉反映的使用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巨大爆炸声响的“电子礼炮”(不含音响式电子鞭炮)在《办法》中被列入禁放范围。三是工作职责拓展。除各级政府部门、职能部门的职责,其他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等单位在禁炮工作中的协管职责也被明确了下来。社会各界都有义务遵守禁炮规定并协助禁炮管理工作开展。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有监管责任。酒店、宾馆、提供喜庆活动服务机构等对服务对象负有告知、劝阻的义务。职责面完全扩展开来,将实现全民齐抓共管、各界共同禁炮的禁炮新局面。四是法律责任具体。违规燃放的法律责任在《办法》中也得到了全面升级。除对个人处以行政处罚、及时清扫现场消除影响外,对公职人员还追加了行政处分;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电子礼炮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与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违法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作业单位,将受到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克祥在总结讲话时指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首先要提高站位,认清三个需要:一是实现“一极三宜”发展目标的需要。市委忠雄书记提出我市的发展思路为:一个目标、两大战略、三条底线、四大会战。首要目标就是“一极三宜”的发展目标。“一极三宜”,即湖南发展新增长极,宜居、宜业、宜游。宜居、宜业的首要目标就是城市安全与生态。如何实现城市安全与生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就是重要举措之一。二是响应广大市民期盼和呼声的需要。2017年1月24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大市场发生了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的突发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个非常惨痛而典型的教训。今年春节期间,外地归来的居民纷纷投诉因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岳阳城区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这些市民和群众的呼声驱使我们要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需要。高品质的城市应该具备空旷、大气、生态以及规范的市民行为等气质。城市是否生态是城市品质高低的主要标志。提高城市的生态水平,以此提高城市的品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势在必行的举措。
如何理解认识《办法》,陈克祥指出,要正确把握四个特点:一是法律依据非常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二是禁炮范围和内容非常具体。禁炮区域主要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全域以及云溪区、君山区的城市建成区。此外,《办法》对烟花爆竹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电子礼炮被列入了禁止燃放的范围。三是工作责任非常清晰。《办法》对城管、安监、公安、文广、民政、教体、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四是责任追究非常明确。《办法》明确规定:违反该《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就贯彻落实《办法》,陈克祥强调:一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要上下统一思想,充分利用新型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形成上下共识,凝聚力量,贯彻落实好《办法》。二要开展联合行动,强化工作基础。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和“治陋习、树新风”专项整治,对重点区域和领域进行集中整治。三要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市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考核办法,切实加大对各责任单位、部门的考核力度;对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效果不佳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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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推进会与新闻发布会同步推进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又紧锣密鼓召开了《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推进会。会上,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作了表态发言,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克祥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作了部署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仇新华对《办法》起草和出台进行了详细解读,市政府副秘书长廖长生就贯彻落实《办法》作了总结讲话。
陈克祥强调,贯彻落实好《办法》要从四个方面着力:一要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要集中半月时间开展宣传;要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重点是城乡结合部;要突出长效宣传的重点,及时印发公告等宣传资料。二要开展行动。由城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联合开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领域的专项清查行动;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各区和相关市直部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集中督查行动,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以及云溪区、君山区禁炮范围的划定等。三要抓住重点。要抓住节假日、城乡结合部、婚丧喜庆活动、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四个重点。四要强化考核。以市政府出台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切实加大对城区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力度;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效果不佳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禁炮工作落到实处。
廖长生作总结讲话时指出: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民心所向的举措,也是一项向传统挑战的举措;二是《办法》是否存在生命力就在于能否贯彻执行,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否则就会影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威;三是广泛宣传,全面提升广大市民思想意识,确保《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明确禁炮范围和工作职责,确保禁炮工作扎实推进;五是抓住工作重点和难点,集中开展执法行动;六是加大考核力度,确保禁炮工作效果。
延伸阅读: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全域以及云溪区、君山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治、环保、民政、卫生等机构的管理人员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其禁止燃放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村(居)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以及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移风易俗。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商、质监、海事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考核问责机制。
第七条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施放电子礼炮行为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电子礼炮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施放电子礼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施放电子礼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安监、公安、民政、教育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袁丹宁 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