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