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杨女士从苏北淮安老家到吴江一家企业打工,当时公司给她办了一张银行卡,发放工资。2008年,她从公司辞职。因为觉得这张工资卡以后也用不着了,随后她就去银行柜台,要求将卡里的余款全部取完。谁知,这张工资卡是一种信用卡,而当时取款时,不知何故,她多取了近30元。8年过去了,这多取出的29.98元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已经超过了一万元。
诚然,纵是无心之过,也当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杨女士的代价实在太大了些。而在既往的媒体报道中,此类事件也不少。显然,只有在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条款,将其是否尽到“善意提示”职责,作为用户承担“透支”责任的前置条件,才能让信用卡名副其实地“便民”。首先是使用信用卡时的提示。发放信用卡,一要志愿,二要明确提示。其次在用户信用卡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通过电话及短信提示。总的来说,将银行在信用卡透支风险管控中的“善意提示”列为其基本行为规范,既是用户之福,更是公平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