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
>>建议泄露个人信息设最低赔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应该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可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最低赔偿不得低于500元。
>>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此,专家认为,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三倍邮资,恐不适于快递业务。建议条例明确,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交付的是“黄金”而不是“石头”,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是多少,快递公司原则上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