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提 纲
一、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
1、何谓劳动能力鉴定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评残”,是指利用医学的方法,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判定的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5个部门)组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工伤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10个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4、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
①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②停工留薪期满;
③身体存有残疾。
5、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交申请:凡因工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每月份的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用人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进行申请。
(2)提交资料: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告、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工伤医疗资料,其中包括工伤诊断证明,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3)资料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4)组织医学检查与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分批次组织鉴定对象到指定鉴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写出诊断报告;劳动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下达鉴定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6、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可诉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二)被鉴定为1至4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被鉴定为5至6级(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选择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选择2)。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选择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被鉴定为7至10级(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1:1至4级伤残职工,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能不能进行一次性支付?
不能。原《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0号)规定,一至四级农民工(农业户口)其伤残津贴可以选择一次性发放。2013年4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问题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列为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七)申请列为供养亲属范围人员,还应满足哪些年龄条件
上述申请列为供养亲属范围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问题3: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进行一次性支付?
不能。原《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0号)规定,因工死亡农民工(农业户口)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选择一次性发放。2013年4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问题4:在职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否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历年增长情况对比(单位:元) |
||||||
年 度 |
社平 工资 |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办法 |
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两项合计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
2005年 |
1122 |
- |
54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社平工资 |
55188 |
6132 |
61320 |
2006年 |
1292 |
- |
54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社平工资 |
60588 |
6732 |
67320 |
2007年 |
1547 |
- |
54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社平工资 |
69768 |
7752 |
77520 |
2008年 |
1692 |
- |
54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社平工资 |
83538 |
9282 |
92820 |
2009年 |
1816 |
- |
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
91368 |
10152 |
101520 |
2010年 |
2132 |
19109 |
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
98064 |
10896 |
108960 |
2011年 |
2578 |
21810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382180 |
12792 |
394972 |
2012年 |
2977 |
24565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436200 |
15468 |
451668 |
2013年 |
3176 |
26955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491300 |
17862 |
509162 |
2014年 |
3438 |
28844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539100 |
19056 |
558156 |
2015年 |
3799 |
31195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576880 |
20628 |
597508 |
2016年 |
4084 |
33616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623900 |
22794 |
646694 |
2017年 |
4574 |
36396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672320 |
24504 |
696824 |
2018年 |
4931 |
39251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727920 |
27444 |
755364 |
2019年 |
|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785020 |
29586 |
814606 |
以2019年因工死亡职工为例,计算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4931×6=29586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251×20=7850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问题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享受待遇?
(1)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二是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如果达到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将不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条针对的对象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待遇相比补差。
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进行一次对比。对比的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待遇。如果工伤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那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补足差额,这也是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延续。
(3)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
享受伤残待遇的工伤职工,可能因不符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条件,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未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不应停放其原伤残津贴。
问题6: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吗?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至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 。
5至6级:
选择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选择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选择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至10级: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
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补充工伤保险
1、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2、为什么要实施补充工伤保险?
3、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市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明细 |
|||
项目 |
伤害程度 |
补助标准 |
受益人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6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 |
工伤职工 |
7-10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10% |
工伤职工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1-6级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40% |
用人单位 |
7-10级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20% |
用人单位 |
|
护 理 费 |
完全护理依赖 |
一次性支付6万元 |
工伤职工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一次性支付4万元 |
工伤职工 |
|
部分护理依赖 |
一次性支付2万元 |
工伤职工 |
|
工亡补助 |
因工死亡 |
一次性支付6万元 |
工伤职工近亲属 |
视同工亡 |
一次性支付2万元 |
工伤职工近亲属 |
三、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必须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
转诊转院、再次入院、旧伤复发入院要申请
使用手术耗材、配备辅助器具要报批
治疗过程要遵守“三个目录”规定
严禁挂床医疗和过度医疗
问题7: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外医疗费用的处理问题
问题8:由于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