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岳阳楼区财政局   2024-06-1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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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楼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筑牢过紧日子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补助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管协同机制,对财政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资金管理相关程序下达指标;对项目进度实时监督,根据项目进度合理调度资金拨付,准确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同时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并将绩效评价和督查结果作为下期资金分配、拨付的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第五条: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推动构建完善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行业主管部门:坚持“谁管项目、谁负总责”,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全过程监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按照资金管理相关程序申请拨付。通过集中会审、抽查纠错、项目跟踪、组织验收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第六条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三)资金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资金使用的监管主体,对资金合规使用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监管,包括专项资金的审核复查、督促公示、纠纷处置、汇总上报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道(乡)要加强社区(村)财务的管理,规范和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第七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三、规范资金审核拨付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1.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单位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上级指标文件要求直接下达指标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用款,财政部门按部门需求计划安排资金支付。

  2.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未明确到具体单位、区财政认定需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建设类资金,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向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意见,呈报分管副区长后,按程序拨付;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组织资金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区长审定后按规定和项目进度拨付。属于预算调整的资金,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区本级预算项目资金

  1.已纳入年初预算项目资金:有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单位的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程序申报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或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2.因特殊情况确须追加预算的资金: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须追加经费预算的,由本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追加100万元(含)以上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定后实施。

  (三)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当年结余的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结转1年以上的省、市、区级项目资金等财政拨款,连续结转2年以上中央项目资金,以及沉淀闲置、低效无效的单位资金全部收回或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保障民生重点支出需要。后续需要继续实施使用的,一律由单位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重新申请预算安排。

  依据:根据《岳阳楼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岳楼政发〔2021〕11号)第七条: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区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区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政府债券资金

  1.一般债券资金。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编制时,对单位申报符合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投向的项目进行筛查,制定年度一般债券资金计划表。待新增一般债券限额下达后结合债券限额及项目实施情况拟定一般债券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人大财经委备案后将债券资金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提前做好项目筹备,抓紧推进项目立项报批、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债券资金到位后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第一时间形成实物工作量。

  2.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岳阳楼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岳楼财金〔2022〕1号文)要求,专项债券资金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年初预算或作为一般财力使用,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或支付利息,不得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或企业补贴,不得擅自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禁止的用途。项目单位严格落实专项债偿还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归集专项债券项目运营收益保障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偿还。

  依据:按照《岳阳楼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岳楼财金〔2022〕1号文)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专项用于所申报的项目,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加值班补助、购置办公设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以及水电费、邮电费、打印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日常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新增债券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清晰记录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认定补助对象及标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比对,杜绝多头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和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常抓不懈,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参考《雨湖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雨政办发〔2023〕5号),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要求 第8点 :惠民专项资金。包含但不限于社保基金、惠农补贴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等。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清晰记录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认定补助对象及标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比对,杜绝多头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和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常抓不懈,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非税收入

  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区非税收入实行“以票管收”的信息化征缴模式,统一缴存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等。

  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征拆资金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项目征拆包干资金管理办法》(岳楼政办发〔2021〕6号)文件,区财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征拆资金的管理,区征收安置中心、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分别对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与安置等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项目部牵头组织概(结)算申报审核备案,并规范征拆经费使用;区财政资金中心牵头组织对项目征拆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结算并提请区政府征拆联席会议审定。

  依据:《关于加强项目征拆包干资金管理办法》(岳楼政办发〔2021〕6号)

  五、严格绩效管理

  (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分类分项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依据:《岳阳楼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楼财金〔2022〕1号)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项目单位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金平衡等信息,按要求开展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严格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以及审计反映突出问题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依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第十二条: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要求贯通协调机制。

  六、落实公开公示

  (一)推进财政资金全过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分配到社区(村)到人到户的惠农惠民资金,实行区、街道(乡)、社区(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

  依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街道(乡)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街道(乡)全程监督;街道(乡)财政资金使用,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创新财政资金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干部群众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严格执纪问责

  (一)压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监察机关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资金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纪违规问责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凡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要对项目业主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

  (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坚持既问责事、又问责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分别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