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通告(岳政告[2010]10号)
近年来,部分房屋业主受利益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非法活动,为传销组织提供了场所,导致传销活动蔓延,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为从源头封堵传销的活动空间,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精神,现就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业主必须主动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应详细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职业等相关信息。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业主,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主动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保管、仓储等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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