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3〕7号
因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建房〔2011〕77号、发改基础〔2010〕2883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房报〔2011〕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征收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四、征收范围: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规划红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日内。
六、征收补偿:按照《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联系人:易文明,联系电话:18216309808,办公地点:滨湖村任家组。
附件:1.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杭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岳阳楼区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推进杭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拟定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求意见方案,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于2012年11月26日公示。截至目前,没有任何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产权单位)对本方案提出不同意见,但根据项目工程需要,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征收期限和奖励办法作了调整,并进行了公示,现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实施步骤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或产权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或产权单位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二)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对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向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中心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非住宅房屋、其他附属设施,如车库、房屋架空层等以货币方式补偿。
(四)没有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住宅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补偿。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突击装饰装修、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不予补偿。
(六)拆除仓储、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七)征收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八)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九)公有产权房屋用于出租,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约期满前20日内又不能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3.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十)私有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补偿仅对被征收人计算。
三、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主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补偿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计算一次):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的(含80平方米)按1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80平方米)按1500元/户·次计算;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月计算6个月,其它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的0.6%/月计算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后不再另计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过渡期和安置费
选择多层现房安置的住宅房屋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多层期房安置的住宅房屋过渡期暂定18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时段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时段,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至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
3.产权调换房屋办证
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但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和契税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国土证两证不全的,按缺项扣项的原则扣缴办证税费。费用计算方法如下:房产证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国土证按房屋建筑占地分摊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房屋、土地有总证没有分户证的,按照以上标准的50%扣缴。
4.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执行。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两次。
5.物业管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接受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与管理。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6.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岳阳楼区老垅坡安置点或梅溪乡胥家桥安置小区安置点。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决定,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全体被征收户数50%的确定为征收评估机构;如无一家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以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抽签结果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五、奖励办法
(一)对私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如下: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二)对私有房屋产权人,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均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七、付款方式
(一)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7日内,被征收人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即支付被征收人除奖金之外的补偿费。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后,征收部门即一次性付清余款(奖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约定的差价结算及支付方式执行。
八、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九、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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