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3〕20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08〕114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101号)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需对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统一公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日内。
五、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 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附件: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08〕114号)、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101号)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需对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拟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于2011年8月22日拟定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求意见方案,并经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于2011年8月25日开始公示超过30天。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根据收集到的被征收人意见对原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公示,修改后的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三眼桥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没有异议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现场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没有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三)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因规划原因,屈原大学附属中学单位产权实行货币补偿。
(四)租赁户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征收补偿仅对被征收人计算。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等因素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后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入户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1)搬迁补助。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的(含80平方米)按1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80平方米)按1500元/户·次计算;营业门面按2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个月计算。
(3)停产停业补偿。门面及生产经营用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1%/月计算6个月,其它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的0.6%/月计算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后不再另计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套内等面积在该旧城改造区域征收红线范围内进行还建。如还建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还建前房屋套内面积的,按约定交房时还建房屋市场销售价补偿不足面积的差价;如还建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还建前房屋套内面积的,超过的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开发成本价补偿超面积的价值,1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房屋市场销售价补偿超面积的价值。
2.还建房屋集中在项目宗地东侧一栋楼房,还建楼层为第4—12层,还建楼层、房号由被征收人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还建楼层中选择,不计楼层差价。如选择的楼层没有在规定的还建楼层之内,则按土地竞得人确定的楼层差价补差。如两户以上同时签约的则以抽签形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
还建房的户型、套型、面积均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因素,还建小区也将充分考虑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3.住宅房屋过渡期暂定30个月(含签约期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如超过30个月,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算;超过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部分则按2倍计算至达到交房条件之日止。
4.还建房屋超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房屋维修基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户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维修基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产证原件到房产部门的房屋维修基金办公室办理退费手续。新房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5.被征收人现有的水、电、天然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还建房屋中予以安装到位。
6.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
7.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签订合同。
五、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征收部门统一公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日内应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一)对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如下: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二)对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均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六、征收实施步骤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二)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对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八、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九、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十、本项目办公室设金鹗东路219号。
联系人:周哲,联系电话:1507302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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