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岳阳楼区政府机关旧家属区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3〕23号
为依法依规做好岳阳楼区政府机关旧家属区地段旧城改造工作,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岳政发〔2012〕13号、岳房报〔2011〕19号批示件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拟定了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求意见方案。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二、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征收范围:岳阳楼区政府机关旧家属区(详见规划红线)。
四、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没有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仅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
(四)岳阳楼区政府机关旧家属区的公有产权房屋统一交由岳阳楼区机关事务局处理。
六、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1.私有产权房屋补偿。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以公证公开抽签形式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或等量调换。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1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80平方米)按1500元/户·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私有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二)产权调换
1.私有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或套内等面积就地还建安置。如还建面积不足还建比面积的,按评估价格补偿不足部分差价;如还建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还建前房屋套内面积的,超过的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房屋市场销售价优惠20%计算差价,1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房屋市场销售价计算差价。
就近还建地点为原岳阳市钢球厂内,还建楼层暂定为2-15层(二梯四户),实际以房屋的建筑批准的详规为准,不计楼层差价。还建楼层、房号由被征收人按照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还建楼层中选择。如两户以上同时腾房交钥匙的则以抽签形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
2.私有住宅房屋过渡期暂定30个月(签约时间6个月,建设时间24个月,因征收未完成影响建设时间顺延),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在实际过渡期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时段的,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时段,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置换房的水、电、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原未安装的由住户承担安装费用)统一由土地竞得人承担费用并负责安装到位;置换房办证税费在还建比面积内的部分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超出还建比面积部分的税费除营业税外由被征收人负责。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土地使用权证由土地竞得人负责办理。
七、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收到统一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一)对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如下:
自本项目房屋统一的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统一的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本项目房屋统一分户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二)对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均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九、为保证公平、公正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有权监督。
指挥部办公室:岳阳楼区政府办公楼负一楼
联系人:李进,电话:13707302108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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