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岳楼政发〔2014〕1号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除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每次处5元罚款;
(二)乱贴乱画的,每次处50元罚款;
(三)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每次处50元罚款;
(四)从建(构)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撒各种物品的,每次处50元罚款;
(五)“门前三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落实不到位的,每次处50元罚款。
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由执法机关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中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五、对依法应当处50元以下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六、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处罚,由岳阳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决定或其委托的乡、街道办事处实施;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处罚,由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的岳阳楼区有关单位实施。
七、本通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