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及朱家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4〕16号
依据市政府岳府阅〔2014〕21号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依规做好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及朱家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拟定本方案。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部门: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
五、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公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公有产权房住户的无房户在夏万路屠宰场地段实施保障房安置。
(四)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期房)。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七、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八、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私有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本项目地块范围内置换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非住宅房屋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2.住宅房屋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暂定为42个月(签约期12个月,建设期30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进行过渡的,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产证原件到市房产局物业办办理退费手续。新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5.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执行。
6.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7.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可以选择本项目地块范围内高层住宅房屋(整栋成单元)置换安置(期房)。
上述安置方式按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对应的房源、户型、房号和商业铺面。
九、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
十、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生效12个月内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计算奖励。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三、所有分户补偿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十四、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住户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变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房屋建筑出现新的异动,则视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十五、房屋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六、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十七、本《征求意见公告》由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岳阳楼区物价局三楼
办公电话:0730-8199026
联系人:李岳文,联系电话:18673092929
白 涛,联系电话:18673093388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