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
被征收人:李福行,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551105****,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年丰巷社区南辅道私房,电话:1376206****。
被征收房屋:岳阳市岳阳楼区年丰巷社区南辅道私房,共四层。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55142号),登记面积为708.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岳楼国用(2002)字第061171435号)。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739.69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08.22平方米,阳台31.47平方米(二、三、四层)。另外,被征收人在一层共搭建26.09平方米用于住改非经营。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岳府阅〔2008〕77号、岳府阅〔2012〕56号等会议纪要精神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对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于2015年2月1日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为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经岳阳楼公证处现场公证,协商票选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739.69平方米。经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一、四层主体评估单价为3898元/平方米,二、三层主体评估单价为3978元/平方米,总价为2929293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262709元。加搭建部分为52180元。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年丰巷社区南辅道被征收人李福行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补偿标准》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2929293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人民币262709元。
(三)搬迁补助人民币30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22553元。
(五)加搭建部分补偿人民币52180元。
(六)住改非经营性补偿人民币560363元。
上述六项合计为人民币3830098元,全部存储于建行岳阳五里牌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过渡期内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730-8199007)。6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仍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
被征收人:毛小华,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620221****,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3栋301,电话:1338730****。
被征收房屋: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3栋30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83624号),登记面积为63.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岳市国用(2001)字第16313号)。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5.8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3.22平方米,阳台2.6平方米。另外,被征收人搭建了8.28平方米的杂物间。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岳府阅〔2008〕77号、岳府阅〔2012〕56号等会议纪要精神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对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于2015年2月1日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为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经岳阳楼公证处现场公证,协商票选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65.82平方米。经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主体评估单价为4032元/平方米,总价为265386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23416元。加搭建部分为13248元。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被征收人毛小华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认定和处理补偿标准》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265386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人民币23416元。
(三)搬迁补助人民币20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6380元。
(五)加搭建部分补偿人民币13248元。
上述五项合计为人民币310430元,全部存储于建行岳阳五里牌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过渡期内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730-8199007)。6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仍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
被征收人:王洪,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0130****,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11栋东603,电话:1357500****,1380730****。
被征收房屋: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11栋东603,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02640号),登记面积为115.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岳市国用(2012)字第S4355号)。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21.73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15.75平方米,阳台5.98平方米。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岳府阅〔2008〕77号、岳府阅〔2012〕56号等会议纪要精神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对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于2015年2月1日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
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为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经岳阳楼公证处现场公证,协商票选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21.73平方米。经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主体评估单价为4008元/平方米,总价为487894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111180元。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被征收人王洪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487894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人民币111180元。
(三)搬迁补助人民币25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7722元。
上述四项合计为人民币609296元,全部存储于建行岳阳五里牌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过渡期内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730-8199007)。6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仍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阁辉,区长。
被征收人:于凌欢,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730305****,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6栋东603,电话:1517300****。
被征收房屋: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6栋东603,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54914号),登记面积为9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岳市国用(2014)字第S4360号)。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4.1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99平方米,阳台5.16平方米。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岳府阅〔2008〕77号、岳府阅〔2012〕56号等会议纪要精神以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需对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于2015年2月1日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项
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为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办事处,经岳阳楼公证处现场公证,协商票选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04.16平方米。经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主体评估单价为4008元/平方米,总价为417473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54793元(经复核调整)。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工程公司北院被征收人于凌欢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417473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人民币54793元。
(三)搬迁补助人民币25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7300元。
上述四项合计为人民币482066元,全部存储于建行岳阳五里牌支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照《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过渡期内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730-8199007)。6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仍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