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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来源: 梅溪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4-07-05 15:05 浏览次数: 1

梅溪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审核。审核完成后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由个人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书 ;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困难佐证);

4、个人银行帐号(农村商业银行)。

5、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公示申请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公示(七天以上)完成后,报街道民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网格信息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村(社区)本级入户调查表;

4、村(社区)本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5、村(社区)公示照片(大额)。

三、街道民政部门接到村(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并公示,拟定救助金额。公示期满,签署意见并审批。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街道民政部门予以回复。对于紧急情况,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4、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