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正式公布
近日,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档案是对国家、社会和企业自身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企业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好档案法和《“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国家档案局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原《规定》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将其从原来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正式印发。
《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进一步提升企业档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规定》全文共十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阐明了规定的起草目的与依据,企业档案的定义、定位与价值作用,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原则和工作保障。第二章机构和人员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档案机构的设置要求、档案工作体系的构建与职责任务、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及职业要求。第三章设施设备部分,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部分,规定了企业档案的形成要求,收集原则、范围及要求,整理标准要求和归档手续。第五章档案保管、统计、鉴定与处置部分,规定了企业档案保管与保护的工作要求、档案统计的要求、鉴定组织与处置程序。第六章档案开发利用部分,规定了企业档案开发利用方式和要求。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明确了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思路,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第八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第九章奖励与处罚部分,明确了奖励、处罚情形及要求。第十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和生效时间。
《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新形势下企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档案工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档案的价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