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岳阳楼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一般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街道(乡)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乡)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风险分析
本区工矿商贸企业涉及行业较多,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燃爆粉尘企业、洁净厂房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液氨(涉氨)制冷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金属切割作业企业等,属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
1.5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组织机构
成立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岳阳楼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岳阳楼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库区移民中心、区科技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岳阳楼交警大队、各街道(乡)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确定本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指挥、协调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
2.2 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组织落实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等工作;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建设和完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本区工矿商贸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组建工作;负责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街道(乡)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传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保障应急信息上传下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运行和供给保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区司法局: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烟花爆竹禁燃及瓶装液化汽禁储禁售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配下属单位、合作方、协作方等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迅速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区库区移民中心:协调处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区库区移民人员伤亡事宜。
区科技工信局:协调做好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信息通讯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做乡镇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农田污染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 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沿线污染的预警工作。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商贸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岳阳楼公安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等工作;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岳阳楼交警大队: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道路管制、交通疏导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负责火情的侦查;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负责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车辆、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发地街道(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单位: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抢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按照规定向区应急局上报事故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故超出事发单位处置能力时,提供应急处置等相关资料。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本区发生一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所在街道(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街道(乡)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交通治安组、医疗保障组、舆情新闻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共 10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2.4.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必要时,提请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 应急救援队伍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是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工矿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特点自行组建,是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工矿商贸企业应建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并向区应急局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进行现场评估,预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情况,报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3.2.3 预警响应
(1)应急值守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乡)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街道(乡)应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区人民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专家咨询
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专家,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及处置方案报送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4)应急救援队伍集结与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警行动状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级别甚至重大以上级别时,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信息报告
4.1报告程序
(1)获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所属街道(乡)、区应急局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工矿商贸企业生安全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属街道(乡)值班室、区应急局、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3)信息接收
接收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街道(乡)应急值班室人员应在《值班日志》中详细登记备查。对于电话接收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需报书面信息再次报送的,明确要求书面信息报送时限,并督促其尽快上报。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3 应急值班
区应急局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不含l亿)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②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③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不含1000万元)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②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5.2应急响应流程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对接的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申请支援。
(1)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工矿商贸企业生安全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2)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市级、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指挥协调
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5.4处置措施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岳阳楼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岳阳楼交警大队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街道(乡)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5.5 应急处置要点
5.5.1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粉尘类别(金属粉尘、木工粉尘、粮食粉尘、塑胶粉尘、树酯粉尘等),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多次爆炸的可能性;交通警戒组根据现场指挥的要求进行警戒,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未完全确认粉尘爆炸结束前救援人员不得进入);
5.5.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交通警戒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灭火过程中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并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5.5.3 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救援队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对自己所用的仪器要进行自检、互检,佩戴好呼吸器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
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对中毒场所进行隔离,疏散被围困人员,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5.5.4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救援前切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救人”的救援原则;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5.6 社会动员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有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7信息发布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3 恢复重建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街道(乡)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和街道(乡)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蓝天救援队、区红十字会等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助工作。
(3) 应急专家: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聘请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7.2 经费保障
事处预防和处置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所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不同区域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乡)应向区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7.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岳阳楼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必要时,依法组织紧急动员和征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7.6 治安保障
岳阳楼公安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7 通信和信息保障
由区科技工信局协调、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区应急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乡)、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7.10 其他应急保障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演练
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区级综合应急演练;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各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局。
8.2 宣传教育
(1)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3 培训
(1)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工矿商贸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4 责任与奖惩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对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