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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42 浏览次数: 1

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改发[2012]47号)、《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政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或在特别防护期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5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牵头具体制定。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按规定报经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络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为指挥长,岳阳楼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岳阳楼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库区移民中心、区科技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岳阳楼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局为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支援,并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牵头单位的副区长担任,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制订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相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相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相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街道(乡)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相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乡)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街道(乡)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协调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保障应急信息上传下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舆情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乡)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运行和供给保障;负责长输油气管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接待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群众提供的与事故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反馈。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区统计局:负责应急过程中应急物资的使用和人员伤亡情况的统计。

岳阳楼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警戒,维护治安秩序;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重大安保、突发事件区域无人机飞行管控;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转移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治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和爆破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负责区反恐指挥部、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根据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对灾区人民实施救助;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和社会捐助站(点)管理;负责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的防灾工作,督促协调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防灾准备及内部人员的安全保护,灾后修复或重建;对福利机构、救助机构人员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组织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防灾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协调突发事件相关的工伤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处理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一般固废、危险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应急救援及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工业企业、危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善后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建立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牵头负责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指导督促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学校(含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领导、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建筑工程抢险、房屋安全抢险工作,并根据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配下属单位、合作方、协作方等相关单位的吊车、拖车等起重机械及其它应急救援资源迅速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区城管局: 负责户外广告、瓶装液化汽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配下属单位、合作方、协作方等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迅速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机构的防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做好教学场所应对应发事件的准备、在校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保护,灾后修复或重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防灾减灾等知识宣传教育。牵头负责区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库区移民中心: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安置和开发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配下属单位、合作方、协作方等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迅速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协调做好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街道(乡)及相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做好农村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区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和牵头负责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水利局: 负责水利建设设施安全管理,根据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配下属单位、合作方、协作方等相关单位的起重机械等及其它应急救援资源迅速赶赴事发地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水旱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等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日常管理;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涉及的特殊药品加强安全管理;牵头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各部门、各街道(乡)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急管理信息传输和共享,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区领导报告重大情况,传达和跟踪落实区领导相关指示;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开放避难场所;牵头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地震救灾指挥部、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或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协助受困车辆及车上人员撤离;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置,协助组织路上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质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牵头负责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事发地街道(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街道(乡)职能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5 应急专家组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点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相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 监测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相关部门单位,街道(乡)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四级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受权的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政府通报。

加强与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专业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气象、地震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相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街道(乡)、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信息报告主体

区政府、街道(乡)、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急值班人员为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信息,下同)报告的主体,负责当班期间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上报、传达、记录、交接等工作。

(2)信息报告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紧急敏感事件。

其中紧急敏感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旦收到相关信息,必须立即向区相关部门和街道(乡)应急办核实情况,构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按程序上报,未构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按照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①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明确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②事件发生时伤亡人数达不到上报标准但容易演化升级的事件;

③性质严重的事件。主要是指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④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敏感时间主要是指“国庆节”、“春节”等国家法定重要节假日,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间;敏感地点主要是指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院、车站、机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敏感人员主要是指外国(境外)人、军人、妇女儿童等;

⑤发生在重点区域的事件。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我区与其他县市交界处、政府机关、军事管理区、重点防火单位、重点防洪部位、重要商圈、人员密集区等;

⑥涉及局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热点舆情事件;

⑦其他紧急敏感事件。

(3)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准确,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①事件信息来源;

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③事件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等基本情况;

④事件的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⑤事件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灾害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等;

⑥事件的发展趋势;

⑦已经采取的措施;

⑧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信息报告时限

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后,区、街道(乡)应急值班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事件信息后,区应急局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局带班领导、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值班人员按照局带班领导要求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业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经局带班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值班人员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应急值班室,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接到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事发地街道(乡)应急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迅速核实,经局带班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5)信息处理流程

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政府、街道(乡)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后,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

①信息接收

应急值班人员接收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在《值班日志》中详细登记备查。对于电话接收的相关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需报书面信息再次报送的,明确要求书面信息报送时限,并督促其尽快上报。

②信息研判

要素审核。突发事件信息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预测预警信息要素应包括:发生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性大小、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和强度、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内容检查。包括信息中是否存在数字错误、错别字、漏字、语法错误等,信息刊头、正文、刊尾、期号等是否符合统一格式要求;对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还应通过电话向相关单位核实。发现要素不全、事实不清的要主动联系,及时纠正;紧急情况下,要做到“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

分级标准判断。按照一般突发事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两级,判断上报标准;紧急敏感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多方重复报送信息。接到相关方面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若内容基本相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不再重复报送。

③信息报送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只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

书面报告。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后,区应急值班员起草《信息快报》,经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同意后,传真至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

短信报告。区应急值班人员将编制完成的《信息快报》经应急管理局短信平台发至应急局主要领导、局带班领导、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电话报告。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敏感信息后,区应急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应急局带班领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汇总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置情况,起草《信息快报》,经应急局带班领导审核,按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敏感突发事件

对于敏感突发事件应参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级别进行信息办理。

3.2.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乡)、相关企业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事发地的街道(乡)、事发企业按上级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Ⅳ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乡)的突发事件;街道(乡)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街道(乡)、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协调相关街道(乡)、区相关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相关信息通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事发地街道(乡)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相关部门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或省及省级以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地街道(乡)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取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长及2-3名现场副指挥长,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相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原则上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相关街道(乡)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配合现场指挥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街道(乡)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乡)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自的专业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乡)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金,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街道(乡)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相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相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7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其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我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以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协调省和市驻岳阳楼区单位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或者市级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9 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突发事件,成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事发地街道(乡)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3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3.2.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停止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通报事发地街道(乡)等组织告知辖区居民。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乡)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街道(乡)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相关街道(乡)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 调查评估

牵头部门汇通事发地街道(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汇报。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相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乡)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建、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街道(乡)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对需要提供支持的街道(乡)由相关街道(乡)提出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乡)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区、街道(乡)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蓝天救援队、区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1)区财政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所需资金。

(2)企业应当设立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资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单位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3)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岳阳楼交警大队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相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各街道(乡)、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科工局牵头协调区内电信运营商、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事发街道(乡)、相关企业等配合,保障通信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街道(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全区统一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4.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全市气象资源,掌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区应急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街道(乡)办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5.2 宣传教育

各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各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局会同区应急局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

5.3 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区人社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由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省、市总体应急预案发布后另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