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岳阳楼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区域内森林火灾的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类
依照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四个级别:
(1)Ⅳ 级(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不含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不含3人),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
(2)Ⅲ 级(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 公顷以下(不含100 公顷)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
(3)Ⅱ 级(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不含1000公顷)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
(4)Ⅰ 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
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风险分析
(1)受全球气候变暖和厄尔尼诺现象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对异常,极端恶劣天气频发,极易引发较大森林火灾。从近期火场实际来看,高火险区火势燃烧迅猛,最大火苗上窜达十几米,仅1个小时实际过火面积就可达到1.5-2公顷。
(2)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市民参与户外活动的意愿将更加强烈,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也将持续增长,引发森林火灾的几率大增。
(3)我区主要森林成片相连,植被茂密、山形陡峭,森林火灾时扑救难度大。
(4)输油管道、燃气管道、高压电线路经过林区,存在引发森林火灾次生灾害的安全隐患,需在专业意见和应急预案指导下展开扑救。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岳阳楼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职责
2.1.1 组织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岳阳楼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岳阳楼交警大队、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乡)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灭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定一般和较大以上有关森林火灾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和协助街道(乡)开展有关森林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向受森林火灾影响的相邻地方政府通报火情并协调开展防火工作;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组织落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本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负责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街道(乡)开展森林火灾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传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保障应急信息上传下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督促救灾队伍做好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协调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及场外应急资源参与森林火灾处置;扑救危化品(含石油)事故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提供专业的扑救意见;汇总报送相关信息;拟定事件调查报告并报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参与灾后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林业系统及各有林单位或与其毗邻的园艺场、农家乐等场所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应对森林火灾时,提供失火林区相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数据、林木种类布局和地形地貌基础数据,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建议。
区发改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时期的电力运行和供给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政策和森林防火形势,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橙色及以上火险预警、“清明”“重阳”期间或因拜山祭祖发生森林火灾时,统筹辖管墓园、深埋点的野外火源管理、护林巡防、信息报送等工作。
岳阳楼公安分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管制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灾民的疏散、撤退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做好林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应急避险工作,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负责森林火灾后的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林区内的火灾预防工作,根据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火灾扑救。
区水利局:负责区内水库水源涵养林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做好森林火灾扑灭后水质管护工作。
各街道(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负责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遇到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服从区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并做好前期现场处置工。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岳阳楼区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牵头,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现场副指挥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森林工作副局长、事发街道(乡)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前沿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场外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组织辖区内有关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前线指挥组、火场监测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疏导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善后处理组共9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并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详细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汇报;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根据处置需要,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5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聘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森林火灾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森林火灾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2)本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乡)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3)指导、督查、检查林区企业森林防灭火措施落实;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消防队伍技术、战术及安全扑救知识培训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安全避险、自救等安全培训工作;拟订森林消防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
3.2监测
森林防火期,街道(乡)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森林特别防护期内,运用无人机空中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瞭望台(哨)、地面巡查等手段对全区范围内的森林火情、火灾实施监测。当扑救森林火灾时,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测哨点,实施24小时监测林火发展动态。
3.3预警
根据如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下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影响森林火灾的因素,森林防火部门和气象部门将森林火险等级划为5级,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火险警告信号。
预警 级别 |
火险 级别 |
燃烧 难易 |
危险程度 |
采取措施 |
预警 颜色 |
1级 |
低火险 |
难燃烧 |
危险程度低 |
关注天气情况 |
蓝色 |
2级 |
较低 火险 |
较难 燃烧 |
危险程 度较低 |
||
3级 |
较高 火险 |
较易 燃烧 |
危险程 度较高 |
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无人机高空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 |
黄色 |
4级 |
高火险 |
易燃烧 |
发生火 情蔓延 快,容 易成灾 |
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无人机高空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包括:检查橙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橙色预警地区森林消防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靠前驻防等措施;各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救火灾和支援准备。 |
橙色 |
5级 |
极高 火险 |
极易 燃烧 |
发生火 灾不易 控制, 可能引 发重大 火灾 |
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无人机高空监测;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包括:掌握红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 |
红色 |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踪市气象台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预警信息。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协调各有关单位在电视、电台、微信、网站等媒体、平台进行扩大宣传;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根据部门职责及上表措施开展防控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准备。
3.4预警警报解除
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警报;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启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相关机制,协调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发布消息。
4.1报告程序
森林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受理森林火情火灾情况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2报告时效
各单位在接到火情报告或发现火情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将火情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通报发生地所属街道(乡),逾期或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防指办公室。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9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办。
4.3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及时向市森防办报告: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省、市交界附近且危险性大的;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需要市政府、市森防指等上一级支援扑救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天气、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相关单位的到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救助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4.4 先期处置
(1)收到发生森林火灾的信息时,事发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核实并展开救援,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街道(乡),由街道(乡)径报区政府值班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街道(乡)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扑救森林火灾,并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疏散周边无关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调查现场扑火条件,摸清地形、水源、风向、高危设施、上山路径等情况,及时掌握一线火情。
(3)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在基本了解事故风险源的情况下,及时投入抢险救援行动。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负责人担任临时现场指挥长。
(4)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5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三级响应(Ш级)、二级响应(Ⅱ级)、一级响应(Ⅰ级)。初判达到Ⅳ、Ⅲ级响应森林火灾,由街道(乡)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Ⅱ、Ⅰ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其中Ⅰ级响应应及时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介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必要时可提级指挥。
5.1应急响应流程
5.1.1 Ⅳ 级响应
(1)启动条件:火情信息确认30分钟后,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或林地)面积在0.1公顷及以上的;高火险区、重点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对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能构成威胁的。
(2)相应措施:事发地街道(乡)应根据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扑救,并将火场地点规模、人员装备、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报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时,街道(乡)分管领导、街道(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扑救,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做好相关应急准备,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街道(乡)需要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1.2 Ш 级响应
(1)启动条件:火情信息确认1小时后,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公顷及以上的;高火险林区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点保护目标。
(2)相应措施:事发地街道(乡)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预判在2小时内无法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及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森防办,并视情况调度专业灭火队伍或协调机动力量进行支援、通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1.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火情信息确认1.5小时后,明火蔓延势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或林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的;高火险林区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点保护目标;毗连的市、区发生的威胁我区的森林火灾。
(2)相应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市森防办,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出应急指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 30 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前往扑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视情况增派相邻街道(乡)救援队伍增援扑救。组织撤离可能危及的居民,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设施安全。
5.1.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
高火险林区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点保护目标;毗连的区、市发生的并已进入我区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2)相应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并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市森防指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势态严重程度,需要向市扑火队伍寻求支援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报请市森防指,请求协调支持。
5.2指挥协调
因森林火灾灭火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启动《岳阳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基本应急组中的若干组,及时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市级以上森林扑火队伍增援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森防指协调。
5.3.响应升级
一旦森林火灾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预计事故的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火情超出了本区的处置能力,应立即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5.4社会动员
根据森林火灾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5.5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启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相关机制,协调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发布消息。
(1)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事件处置牵头单位发布。
(2)对受害森林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原则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方可报道。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3)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现场采访,由国家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要经过市级新闻主管部门核实,由省应急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应急管理部再统一发布消息。
5.6应急结束
(1)明火扑灭。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视为火场得到完全控制。经对火场进行检查核实,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核,由指挥长宣布森林火灾扑灭。
(2)解除应急。属地街道(乡)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24小时以上,确认未发生复燃。余火彻底熄灭后,视为火场全部扑灭,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检查批准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即可宣布森林火灾应急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街道(乡)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地街道(乡)要组织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救济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
6.2社会救助
火灾发生地街道(乡)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获得及时有效医治。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调查评估
6.3.1火灾调查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案查处要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由监察、应急管理、公安、事发街道(乡)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6.3.2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会同发生地街道(乡)及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发生森林火灾的街道(乡)及相关单位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改进措施,狠抓落实,评估事故损失。
6.4火烧迹地复绿
火灾发生地街道(乡)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火烧迹地复绿计划,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按要求组建相应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街道(乡)提出申请,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需要调动驻岳部队、市武警部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市森防指提出申请。
7.2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道(乡)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7.3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4医疗卫生
区卫健局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7.5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岳阳楼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征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7.6治安保障
岳阳楼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7.7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通信单位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7.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职责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乡)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10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8 监督管理
8.1应急演练
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2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山人员、中小学生、基层种养户等人群的防火宣传,用山火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森林高火险期内,在火灾多发区设置森林高火险区警示牌。
8.3培训
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保证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建立培训体系机制,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和能力。
8.4责任与奖惩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瞒报、漏报、延报、谎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9.2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