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保障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执法大(中)队办理案件及其他执行职务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行政案件、行政许可依照本规定实施法制审核。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是局机关内部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办理行政案件、行政许可活动是否合法、适当而施行的执法监督。
法制审核适用于全体城市管理执法队员。
第三条 局长是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法制股是法制审核的主管部门、代表局长实施监督,负责法制审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大(中)队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大(中)队法制审核工作,业务上受法制股指导。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有关政策规定。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各大(中)队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时,由法制股作出认定。
第八条 案件审核实行由办案大(中)队负责人、法制股、局领导三级依次把关制度、案件审核退查制度、案件审核通报制度、案件审核登记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案制度。
第九条 行政案件施行办案队员负责制,建立执法档案。
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档案的管理依据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规定》、《法律文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五)管辖异议或变更;
(六)办案人员的回避;
(七)强制措施;
(八)结案和撤消案件;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报法制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大(中)队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由本大(中)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本大(中)队负责人签字上报法制股审核。
(二)法制股对各大(中)队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需要与有关单位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的,有关大(中)队应当予以配合;重大的、情况复杂的,可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法律专家论证。
(三)对法制股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股就其审核意见共同协商,对重大涉法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由受理大(中)队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而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法制股复议并通知申请人。
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法制股在法制审核时根据案件情况报请局领导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股对各大队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报请局领导审查批准,经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由相关大(中)队依法组织实施。
以区城管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的,不得继续运转,不得呈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各大(中)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情况复杂的,经法制股报告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大(中)队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法制股审核。法制股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经审核认为撤销案件的理由不成立的,退回办案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应填写行政案件审批表,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送法制股审核。法制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核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确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公正,适用法律准确的案件,报局领导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办案大队执行;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通知原办案单位;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审核意见书,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
(四)调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通知原办案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应按当事人的要求,在法制审核时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时,原办案单位应派员参加。
组织听证后,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领导审批前,应当由行政审批办先行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费用、条件、时限等进行法制审核。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本局起草或同其他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以去城管局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在公布、提交、审议或会签前,应送法制股审核。
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提出可予发布实施,可提交审议或可予会签的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或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应提出不予发布,不宜提交审议或不予会签的审核意见;需要修改补充的,可退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经法制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或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情形由法制股对违法问题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议决定:
(一)有关单位报送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错误等原因致使的;
(二)有关单位未按本规定运转文件,致使法制股未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大(中)队审核的原因直接致使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该大(中)队在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综合考评中扣减当月法制考核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二)造成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依法追偿。
(三)参照《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