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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来源: 岳阳楼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12-08 14:46 浏览次数: 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特别提醒: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

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1至3倍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务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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