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岳楼医保行决字〔2020〕14 号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宝鑫旺城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57607176N
地址:岳阳楼区五里牌与东环路交汇东南处上城旺座小区A-110/210门面
2020年7月13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医保局稽核中心转发的12345公众服务热线322562号督办单,经本局工作人员2020年7月14日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医保卡套现的问题,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4月29日、5月1日货品销售金额与医保系统录入不符,且两笔费用显示为同一人同一单位同一身份证号码,共计违规费用26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
2、当事人2020年4月19日、2020年5月1日全天货品销售明细
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1日输入医
保系统刷卡记录
2020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理提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对暂停医疗服务协议三个月提出了陈述与申辩,经本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同意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医保卡套现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医保部门与当事人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责令退回违规费用2680元,并予以两倍退回5360元,退回金额合计8040元。
三、暂停医疗服务协议2个月,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