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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2年度楼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楼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2-06-02 12:58 浏览次数: 1

岳楼水利〔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1589N

2022年1月7日,根据岳阳市水利局交办,将xx市水电建设公司等单位于2019年11月在岳阳市xx县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串通投标一案交由我局办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经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2月10日,经岳阳楼区水利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

你公司在2019年11月岳阳市xx县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中实施串通投标,中标金额39367064.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项目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事实。

3、娄底市公安局《8.15串通投标案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过程、事实及目的。

4、《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381邢初7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事实。

5、《娄底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事实。

6、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事实。

2022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楼水利〔2022〕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给予当事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元整(¥354,000元)。

告知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对本告知书所列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4月20日当事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向我局提交《xx市水电建设公司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请示》,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案件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4月24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集体同意对当事人的处罚适当从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我局认为:

当事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给予当事人xx市水电建设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收款单位全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0203242010010010381)缴纳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岳阳楼区水政监察大队

地    址:岳阳楼区白杨坡路69号

联 系 人:彭铜      电话:189XXXX6870

岳阳市岳阳楼区水利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五、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