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水利【2021】12号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6021995××××6038
2021年3月25日晚,岳阳楼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经群众举报,在××港务公司高水码头有挖机挖取河砂,并用渣土车转运。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经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采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岳阳楼区水利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当事人周×为×××工业遗址公园项目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运砂出去准备售卖。3月25日晚,周×联系朋友张××让其联系运输车到××港运砂,张××联系朋友季××,季××电话通知陈××,由他安排刘××、袁×驾驶的两台大货车(湘FA××96、湘FA××21)到××港运砂。经现场勘验,共挖取河砂2车,合计重约8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队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①当事人周×组织挖机进行挖砂作业;②当事人周×明知作业地点是自然保护区内还进行挖取河砂作业;③当事人聘请张××、袁×的货车(湘FA××96、湘FA××21)进行运输河砂;④当事人周×未向张××、季××、陈××、刘××、袁×告知河砂来源以及是否合法;⑤当事人周×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人;⑥3月25日共挖取河砂2车,重约80吨,价值约为2400元。
3、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2份,共14页。证明:①作业地点为自然保护区内;②当事人周×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的行为;③3月25日共挖取河砂两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我局认为:
当事人周×于3月25日晚,在×××工业遗址公园项目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的规定,属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给予当事人周×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0,0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收款单位全称:岳阳楼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90203242010010010381)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水利局或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岳阳楼区水政监察大队
地 址:岳阳楼区白杨坡路69号
联 系 人:彭铜 电话:18974060870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