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HNPR-2024-16002
湘水发〔2024〕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水文中心,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2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
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文﹝2023﹞30号),加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我省现代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水文站网,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以水文现代化推进水利现代化,为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湖南贡献水利力量。
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流域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等需求为牵引,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在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大力推进数字孪生等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
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配套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确有需要、避免重复。水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
坚持统一管理、模式创新。配套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探索运行管理的创新模式,引入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建设任务及内容
围绕流域防洪、现代水网、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数字孪生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因地制宜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在建、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根据防洪、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等需要安排资金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配套水文设施主要包括水位、流量、泥沙、水质、降水、蒸发、墒情等水文要素的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等相关设施设备。
(一)水库工程
各类水库应配套建设坝上水位、雨量观测设施,水库控制流域(区间)内雨量站布设要充分利用已有雨量站点,并按《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做好密度分析,不满足要求的要补充完善雨量监测站点。大型及在防洪、供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型水库(水电站)(简称重要中型水库,下同)应配套建设入库、出库水文站,建设库区雨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管理系统。大型及泥沙问题突出的重要中型水库入库、出库水文站应开展泥沙监测。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应设置水质水生态监测站。水库及水电站水文设施设置需满足生态流量监测要求。
(二)堤防与河道治理工程
统筹考虑堤防工程范围内现有水文站,工程建设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网不足时,可补充布设水文站。
堤防工程河段沿程应布设水位站。一级堤防工程可根据需要,确定河段沿程水位站数量。二级以下堤防工程可按1站/20km布设,在防洪重要河段可按1/10km布设,基本控制河道水面线的变化。
河道治理工程应配套提升现有水文测站测验条件和监测能力。
(三)蓄滞洪区工程
各类蓄滞洪区进(退)水闸(口门)上、下游及重要安全设施处应建设水位监测设施设备。各类蓄滞洪区内应结合实际需求,以能够反映蓄滞洪区水面曲线的转折变化为原则,建设水位观测标志杆或水位站。
(四)山洪灾害防治工程
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雨量站、水位站应布设在山洪预警对象(如山洪灾害防治村、重点城集镇、旅游区、学校等)所在区域及流域的上中游。
雨量站宜统筹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和水文、气象等监测站分布,以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为评估对象,每站控制面积按《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布设。对于危险区级别为高风险区的,其所在小流域单元上游集水区内根据需要布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布设原则和技术参数要求参照《水利测雨雷达系统建设与应用技术要求》(试行)。
在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内,重要城集镇、沿河村落聚集区、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上游应布设水位站。在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外,下游有重要保护对象的,应在出山口或小流域出口布设水位站。在此基础上,对于山洪灾害易发河段重点部位上游或出山口应布设水文站。
(五)引调水工程
跨流域(区域)引调水工程应在引水、分水、重要退水口门等重要控制节点及根据调水、补水、配水需求建设水文站或水文设施,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对水位、流量、水质、水生态等要素进行监测。承担农村饮水与城镇供水任务的还应监测水质、水生态等要素。已建引调水工程应根据需要补齐水文监测设施,改(扩)建引调水工程应根据需要一并对现有水文设施提升改造。
(六)其他类型工程
1.地下水水源工程
地下水源工程应布设地下水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2.堰闸工程
大型堰闸及特别重要的中型堰闸工程应在闸上(前)、闸下(后)布设水文站,可与闸上(前)或闸下(后)与水位站结合,观测项目应包括水位、流量等,多沙河渠还需包括泥沙。
其他中型堰闸宜在闸上(前)、闸下(后)布设水位站。
重要小型堰闸可布设水位站。
水文站、水位站可根据需要增加降水量观测项目。
3.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
重要的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应布设水质站、水生态站,一般工程可根据需要布设。根据工程治理修复目标,观测项目可包括水位、流量、水温、水质、水生态等要素。
4.湖泊治理工程
湖泊治理工程应布设水位站、水质站。常年水面面积大于5km2的湖泊,应布设水位站;常年水面面积大于30km2的湖泊,应布设水位站和水质站,在较大入湖干支流附近和经常受变动水位影响的出湖段附近宜布设水位站。
5.灌区工程
大、中型灌区宜在渠首、重要引水口、退水口处设置布设水文站或流量测验断面,可根据需要开展降水量、蒸发等要素观测。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
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将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纳入工程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一是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不得与现有水文测站重复,应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需要。二是全省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应按照一站多发的技术要求,实时雨水情监测数据发送至省级水文机构并满足接收要求,提高信息报送自动化水平。
1.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属于水利工程,其投资概(估)算适用水利部《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项目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2.配套水文设施设计重点围绕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等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先进现代的设施设备。配套水文设施防洪、测洪标准不低于所在水利工程主体工程防洪标准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相关规定,并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
3. 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有省级或市(州)水文机构参加审查并出具技术意见。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增设的配套水文设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配套设计文件,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二)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水利工程应争取资金,逐步开展、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配套水文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督促项目法人整改。二是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等进行组织管理,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水文机构应及时进行业务指导,配套水文设施中的仪器设备应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检定,确保水文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三是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已建水利工程增设配套水文设施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配套水文设施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水文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四是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竣工验收的成果,及时报水文机构备案。
(三)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统一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1.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按水文规范进行比测,测站代码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编制,水文监测信息接入水文机构数据平台。
2.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负责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接受水文机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资料汇交等工作,并确保数据质量与安全。
3.水文监测需符合《降水量观测规范》《水位观测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等规范要求;资料整编应符合《水文资料整编规范》《水文年鉴汇编刊印规范》等规范要求;资料汇交应符合《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等规定;数据库格式应符合《水文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规范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快构筑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三道防线”,有效支撑和保障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工作等部署要求,将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规计、财务、水资源、建设、运管、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技术评审、水文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水利工程需要,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建设任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落实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和及时发挥作用。
(二)完善标准体系。要统筹考虑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和功能以及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等,健全完善水文站网等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现代水文技术装备应用,着力提升水文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督促落实建设资金,保障水文设施运行维护经费。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各级水文机构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水文系统业务培训范围,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长效运行。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