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农(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岳阳楼区农业农村(林业)局依据农(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岳阳楼区农业农村(林业)局执法机构(包括局机关执法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及依法受岳阳楼区农业农村(林业)局委托从事农(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分类、逐项公开行政执法的事项、机构、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监督方式应当包括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
第七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主动及时公开。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执法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应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林业)局行政审批(法规)股负责加强对本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