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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制度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0-10-20 16:32 浏览次数: 1

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林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岳阳楼区“七五”普法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农林法制宣传的教育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农林业行政执法环境,根据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服务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农林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进行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易于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意识、促进农牧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案件;

(六)投诉、信访处理以及执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案件;

(七)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案件。

相关案例由执法大队负责收集、筛选、整理,并附释法说理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经局党组研究讨论后再进行选送。

第四条  各部门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实理、讲明法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法律适用、调查取证、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实际操作、疑难问题以及成功处理新型违法案件、重大案件所采用的办案技巧。

第七条  向服务对象、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八条  各部门以案释法应当充分运用网站、电视、广播、报刊、公众号等媒体,开展本单位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