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除国家、省补助外,不足费用由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夫妻一方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方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七条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一)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前款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第八条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一)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二)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三)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及本条第一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四)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额。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程序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程序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夫妻,由县市区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独生子女家庭,在享受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的同时,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特困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每年给予2500元特困救助金: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四)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十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有工作单位的自办理退休手续、无工作单位的达到规定年龄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含一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48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所需扶助资金从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一)人社部门: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
(二)公安部门:对拐卖、遗弃女婴和“两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免费为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
(三)教育体育部门: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子女实行倾斜,倾斜覆盖率达到100%。
(四)卫生计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办理《健康证》;计划生育家庭凭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到医疗机构看病可享受优先就诊。
(五)民政部门: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做到应救尽救;民政部门在开展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应给予重点照顾。
(六)农业部门: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
(七)建设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八)移民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国家、省有关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待遇。
(九)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十)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最优惠政策。
(十一)财政部门:按国家、省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等经费,并监督使用。
(十二)司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受援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三)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员;在项目扶持、扶残助学、扶贫开发和开展各类慰问时,重点照顾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
(十四)科技部门: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传递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十五)房地产部门: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十六)工商联: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确保扶持比例达到10%,扶持标准提高5%。
(十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并免收工本费;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上岗培训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十八)国土资源部门:在对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依法拆迁并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被拆迁户,可根据本市或所在县市区的相关规定享受一次增加一人的购房补助。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将奖励、扶助和救助的政策、对象、标准、经费发放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和违规审批、违规发放奖励、扶助和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奖励、扶助和救助优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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