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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工伤保险政策简要告知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6-04-15 11:01 浏览次数: 1

工伤保险政策简要告知

岳阳楼区工伤保险管理站

新参保电话:8296325;续保电话:8218211;传真8218211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条: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强制性保险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行为具有法定强制力;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身应尽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工伤保险参保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保险登记表》;

5)《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6)《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7)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8)施工合同(原件和封面及第一部分复印件)

注一:4、5、6三项表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参保前须先领取,填写完毕加盖公章再附上述单位证件复印件一并交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也可带上上述单位证件复印件和单位公章到经办机构当场填表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必须提交1至6项外,还须提交7、8二项。

注二:表格填报要求:填表字迹清晰,表格上不能有任何涂改。所有表格和单位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用人单位的行政公章。

注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年龄限制:

参保职工必须年满16周岁,一般职工,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处级女干部不超过60岁。工伤保险系统数据库设限自动剔除不符合年龄范围的职工,市工伤保险处也将不予受理。 参保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人员减少手续,未申报的达到上述年龄时自动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注四: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没有真实、有效的法定身份证明的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计算及参保时效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时效

新增参保单位在参保资料审核完毕签收后,自第一次缴费之日次日零时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自业务受理之日次日零时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

六、工伤保险的续保和人员异动?

1)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人员续缴工伤保险费,未及时按规定续保缴费的,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异动,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增减花名册,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并确认之日次日零时生效。

温馨提示:

1、填写异动表必须一式三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经办机构二份;

2、填报异动表必须加盖公章(单位行政章),否则经办机构不予签收;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异动表上分别签上受理的具体时间(**年**月**日**点**分)和姓名;

4、填报单位增加七人以上(含七人)的,除报送纸质文档外还需报送电子文档;

5、填报异动表要规范,不能涂改。新增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资)都是必填项。如遇特殊情况须更改的,填报人员需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6、参保单位每月月底或隔月月初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参保人数及有关数据,超过规定时间经办机构不再作任何核查。

七、工伤事故的报案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报案电话:8251899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8251899)通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发生一般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伤事故快报表和相关旁证材料)。

2)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或故意隐瞒事故真相,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认定,与事故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协议医院治疗的,可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并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治。

4)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暴力伤害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机动车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参保单位应教育职工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车辆,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法定证照)。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市人社局炮台山办公楼一楼工伤保险科)。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十一、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和原用人单位各承担哪些责任?

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住院费及以后的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行社会统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2)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十二、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资料为工伤保险政策简要告知,详细政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及湖南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