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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工伤保险参保业务办理告知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6-04-15 11:00 浏览次数: 1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参保业务办理告知

一、参保登记

(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保险登记表》

5、《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6、《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7、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8、施工合同(原件和封面及第一部分复印件)

注明1:  4、5、6三项表格均由经办机构(岳阳楼区工伤保险管理站)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必须提交1至6项外,还须提交7、8二项。

注明2(在建项目):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完工,请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延期参保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延期。没有申请延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按期终止参保。

(二)《工伤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的填报要求:业务办理告知

填表时字迹清晰,表格上不能有任何涂改,《工伤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行政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参保人数7人以上(含7人)须报送电子版本。

(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年龄限制:

参保职工必须年满16周岁,一般职工,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处级女干部不超过60岁。工伤保险系统数据库设限自动剔除不符合年龄范围的职工,市工伤保险处也将不予受理。

注明:用人单位除超过年龄范围的职工不能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外,其他所有在职员工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四)工伤保险缴费计算: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单位缴费

(五)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经营项目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L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经市工伤保险处征缴科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二、参保时效

新增参保单位在参保资料审核完毕签收后,自第一次缴费之日次日零时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自业务受理之日次日零时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

三、人员异动

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被确认参保后,参保人员如有变动均可办理变动手续,填写《岳阳市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简称异动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交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中【楼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连同(新增人员计划单)一起交给岳阳楼区工伤保险管理站,减少人员只报异动表】;参保单位人员异动必须及时报送,人员异动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机构收到《异动表》的时间为准,如若用人单位异动申报不及时,导致查不到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而此期间发生了工伤市工伤保险处不予负责。参保单位人员异动分新增、减少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在填写《异动表》时,新增人员的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缴费工资要填写清楚,并在首次投保栏上划√,增加人数超过7人的单位除报送纸质材料外还需报送电子版(根据《异动表》的内容自制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减少则只需要将减少人员的姓名填写,在人员减少栏划√。

工伤事故快报、事故调查业务告知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工伤保险科和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伤事故勘察科送达或传真《岳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

2、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伤事故勘察科,报案电话:8251899

3、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伤事故勘察科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安排事故勘察。

(一)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1、岳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填写“要求认定工伤”即可;用人单位意见填写“同意申报”即可,法人签字处应加盖公章。)

2、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30日内用人单位申报,30日后由受伤职工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的对象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工伤事故报告表。

4、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合同书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6、医疗诊断证明,医疗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病历首页;如果诊断中涉及骨折的需提供影像检查报告单和片子,病历上都需要医院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对进行书面调查的,按要求填写好《岳阳市工伤事故书面调查表》,此表需填写至少两份,对两名以上证人进行调查,其中一份尽量要求伤者本人填写。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须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须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前7项为必交材料,7到13项按要求提交。

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温馨提示:办理工伤事故快报、事故调查、待遇支付等业务在岳阳市劳动力市场五楼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业务大厅;

温馨提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在: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电话:8251938

(办公地点:岳阳市人社局炮台山老办公楼二楼)

(二)轻微伤申报所需资料: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的职工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可以申报快速享受医疗待遇(岳人社发[2011]64号)。

1、 《岳阳市因工受轻微伤审查表》(此表不能涂改);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原件;

4、病历;

5、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至少两份《岳阳市工伤事故书面调查表》(伤者本人最好填写一份);

注明:发生轻微伤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报送《岳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以上工伤认定和轻微伤申报材料请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齐,否则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不予支付,请各单位经办人注意申报时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请尽快将材料送交市工伤保险处工伤事故勘察科。

责任科室:事故勘察科

咨询电话:8251899  8251896

传    真:8251899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告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住院费用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病历首页;4入院记录;5出院记录; 6临时医嘱;7长期医嘱;8手术记录;9住院费用总清单;10住院发票原件;11特殊检查,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12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提供申请表。

二、 门诊费用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门诊发票原件;4门诊病历,双联处方及其复印件。

三、 2011年1月起住院伙食补助费或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病历首页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

(2)、交通食宿费:1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申请;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乘坐交通工具发票;5住宿发票。

四、 伤残费用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五、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2份收回);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2份收回);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备案)表》;4、劳动合同原件;5、单位用红头文件开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证明文件”;6、工伤保险停保花名册(增减花名册);7、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赔付协议及领款凭证;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单位经办人和工伤职工必须一同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办理。

六、 工亡费用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遗属供养申请表;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5配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居委会或村委会对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7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8 遗属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9 遗属1寸照片2张。

七、 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辅助器具申请表;5 发票原件。

注:单位和工伤职工如要申请旧伤复发治疗,转诊转院,需携带工伤认定书(老工伤确认表)前来办理。

岳阳楼区工伤保险管理站

咨询电话:8296325  8218211

传真:8218211

工伤事故报案电话:8251899

传真:825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