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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工伤保险经办内容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04-30 19:31 浏览次数: 1

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准备的资料

1.  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2.  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劳动关系承诺书;

5.  岳阳市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6.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新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表。

(注:参保单位人数必须达到3人至以上,2021年工伤最低工资基数为3033元。第2、3项,由参保单位自行提供;第1、4-6项,由岳阳楼区政务中心207办公室提供并办理。电话:3177629。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承诺人为法人,需法人签字。)

工伤保险涵盖内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此项材料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

2.伤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被调查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仲裁证明);

4.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本复印件、入院记录、影像报告单,有骨折的提供片子,病历上须医院盖章;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居住地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6.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复印件;

7.申请工亡认定的,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经送医院抢救的,还需提交医院抢救病历等材料;

8.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亡认定申请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11.由工伤事故勘察中心通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提供《工伤事故书面证明材料》(分别由伤者和证人填写);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其他材料。

轻微伤申报材料(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

1.岳阳市因工受轻微伤审查表;

2.《轻微工伤事故书面证明材料》,此表须填两份,一份由伤者本人填写,一份由现场目击证人填写;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发票原件(请自行粘贴好);

6.病历复印件。

工伤业务办理热线

岳阳楼区政务中心207办公室(参保、人员增减):0730-3177629              地址:东风广场十字路口东南角

岳阳楼区人社局116办公室(工伤事故勘察):0730-8218211                     地址:邕园路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