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下载,“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注册、登录,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证书类材料必须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其他类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
2.依法审核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业务受理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两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管理
1.对于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中介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依法接受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财政局:
本机构就申请的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上传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二、已认真阅读《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并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