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公告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公告
一、被申请人范围
1.自2021年6月1日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2.自2021年6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受理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3.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7.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补充说明
(一)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1项、第2项、第3项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三)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图
2.《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图
附件2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