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08-21 11:08 浏览次数: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

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三、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分类指导。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三)提高服务水平。制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合作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机制化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