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区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价服[2011]93号)相关规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降标项目及我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涉企的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有关单位对公布取消、降低标准和执行下限收费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据此,我局将从2012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对2011年全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治,对未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不按收费下限执行的,将作为乱收费严肃处理。
附:检查时间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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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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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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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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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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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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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计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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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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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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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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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定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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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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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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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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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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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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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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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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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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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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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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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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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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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公路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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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