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价服[2011]9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及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岳楼价[2012]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清理整治。现将清理整治情况通报如下:
一、区人民法院等24家单位收费规范,可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登记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实施收费。
二、因机构调整和职能变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监督、区疾控中心、区文体新局4个单位应在编制体制改革完成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我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