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42号
关于岳阳楼区博鹏蔬果生鲜超市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博鹏蔬果生鲜超市
2020年8月14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岳阳楼区古井路444号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抽取样品1千克。2020年9月13日,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因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于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芹菜系其于2020年8月14日从岳阳楼区华志蔬菜经营部以9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数量为3.45千克,购货金额31.05元,后以11.9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1.45千克,销售金额17.3元,获利4.3元,抽检人员以进货价购买1千克送检,剩下的1千克因自然损耗,当事人自行销毁。2020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20207139)和《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结告字)[2020]2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又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芹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2020年8月14日的测试报告一份,但未提供被抽检不合格芹菜的测试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 2020年9月21《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20430600569330343)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和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测;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芹菜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芹菜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事实和本局依法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抽样检验结果;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抽样员工作证复印件4份,证明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抽样人员的相关资质情况;
证据七: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八:岳阳晚报一份、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照片四份,证明本局依法依程序送达《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市监楼处告字〔2021〕8号)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将其营业执照注销,本局于2021年5月7日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市监楼处告字〔2021〕8号)直接送达其经营场所未果,然后于2021年3月26日根据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市监楼处告字〔2021〕8号),由他人代收,2021年5月7日本局又通过《岳阳晚报》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以上合计12004.3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