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楼区鲜必来生鲜超市(香蕉)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   2022-03-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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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207号

 

关于岳阳楼区鲜必来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鲜必来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M99235A

    经营者:陈利君

    2021年6月22日,本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中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7月8日,经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10622043)。2021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1】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2021年7月21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香蕉,系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岳阳经济开发区干鲜水果批发大市场北区3栋105/205号门面何伟处购进,数量为20箱,规格为10kg/箱,共计200Kg,购进价格35元/箱,合计金额700元。在其位于岳阳楼区梅溪乡红日社区69栋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76元/kg,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上述香蕉已全部售出,合计经营额752元,获利52元。

    另查明:在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同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及购进票据,没有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又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收到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告示》内容为“本店于2021年6月22日销售的香蕉被抽样检测,2021年7月19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我店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如您在我店购买了香蕉,可以凭小票或者支付记录到我店进行退款,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由于香蕉为即食农产品,消费者已食用完,未召回已销售的香蕉,也未收到任何投诉。

鉴于此,2021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供货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何伟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由其供货。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将相关资料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移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2021年7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6张、《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1]9号)、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10622043)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以及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检测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的事实和本局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3.《召回告示》一份、张贴告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危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和获利的情况;

    5.购进票据截图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蕉的来源及数量价格;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及获利情况;

    7.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检现场照片2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8.顺丰快递单(母单号:SF14116836404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员证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及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9.供货商何伟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1份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来源及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资质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并及时采取召回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措施,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5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2005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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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