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235号
关于岳阳楼区古越巴丘酒厂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台帐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古越巴丘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PKNG94D80Y
经营者:易冬梅
2020年7月21日,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花园坡48号经营场所内生产的“52度杂粮酒(清酒)”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00228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NO:LC-ZFFS210029-XC0113)。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知[2021]2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同日,经报请主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PKNG94D80Y,于2018年8月29日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602000012,主要经营白酒生产与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52度杂粮酒(清酒),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酿造生产,因在酿造过程中在蒸馏时未掌握好炉内温度,导致酿制出的酒有苦涩味,为了调节口感当事人在上述酿造的52度杂粮酒(清酒)中按100公斤掺入0.03克的比例加入甜蜜素,共计生产出52度杂粮酒(清酒)80升,并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除以零售价60元/升的价格销售了2升用于抽检外,剩余78升尚未销售,计销售额120元,其中获利56元。以上货值共计4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也不能提供生产台帐,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甜蜜素也已丢弃处理。
还查明:当事人收到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库存的同批次酒进行了销毁处理,且在整改后主动将生产的产品送检,结果为产品检验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2021年8月28日到期前,于2021年8月27日重新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延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酒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在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4、《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格)、《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白酒的事实及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情况;
5、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2名抽样人员抽样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及抽样员的身份情况;
6、情况说明1份及销毁处理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对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白酒的销毁处理情况;
7、小作坊延续申请报告、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小作坊许可证到期前向本局申请延续的事实;
8、检验报告1份、岳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对重新生产产品进行送检,并检验合格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越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化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台帐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9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化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取对不合格的酒进行了销毁处理,且在整改后主动将生产的产品送检,结果为符合标准规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第2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5000到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05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