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209号
关于岳阳楼区鸽宴餐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鸽宴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RMNXM1Y
经营者:易波
2021年7月16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标为“生产商:岳阳佳湘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14日”等内容的“三田村”牌香辣豆豉进行抽样检测,抽取样品2瓶。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No:N213209-XC0094)。2021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告字[2021]31号)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RMNXM1Y,2020年10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6020350265后,在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巴陵中路199号金威广场2栋207号从事餐饮服务。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从湖南酱雄食品有限公司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注有:品名:“香辣豆豉”、食品执行标准:GB-27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61200064;生产日期:2020/04/14;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岳阳佳湘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黄安村;电话:400-139-0730”的“三田村”香辣豆豉一箱,共计6瓶,计购货款共计90元整,除2瓶抽检人员以成本价15元/瓶卖出用于抽检,计销售款30元。其余4瓶当事人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在制作菜品时使用完毕,由于该产品作为调味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还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相关资质,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二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 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5.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事实;
6.整改报告一份、生产厂家相关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情况、相关整改措施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检测公司资质复印件各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样现场相片四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抽样情况及检测公司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比较低,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五)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2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的罚款”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