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78号
关于湖南笑呵呵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名称:湖南笑呵呵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社区大赵组
法定代表人:刘晓
2021年5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生产的“黑鸭味烤脖”、“糖醋烤脖”两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6月9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2款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各出具1份《检验报告》(NO:2021—GC—01—01414)、(NO:2021—SC—01—00179),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7月6日,经复检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出的原报告编号为2021-GC-01-01414的黑鸭味烤脖进行复检,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1份《检测报告》(NO:FHN20210616521)。2021年7月6日,经复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原报告编号为2021-SC-01-00179的糖醋烤脖进行复检,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湘检A2021-W20115)。
2021年6月1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生产的黑鸭味烤脖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6月30日,经岳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1份《检验报告》(DC21430600571630325),本局于2021年7月6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7月29日,经复检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提出原报告编号DC21430600571630325的黑鸭味烤脖进行复检,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出具检测报告(湘检A2021-W2011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邮寄给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2021年7月6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被省局于2021年5月8日组织的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黑鸭味烤脖”,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为“名称:黑鸭味烤脖,商标:笑呵呵,规格型号:42克/袋,生产日期:2021-05-01”等,产品数量为1100袋,“糖醋烤脖”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为“名称:糖醋烤脖,商标:笑呵呵,规格型号:42克/袋,生产日期:2021-05-01”等,产品数量为1100袋。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生产的被市局于2021年6月30日组织的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黑鸭味烤脖”,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为“商标:笑呵呵,规格型号:42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8”等,数量为2450袋。从2021年5月1日至本局查获时止,除抽检的外,当事人以0.6元/袋的价格销售于河南南阳刘会中,销售黑鸭味烤脖3400袋、糖醋烤脖1000袋,共计销售金额2640元,其中获利196.8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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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生产批号 |
生产数量 |
销售 数量 |
销售价格 |
销售价格 |
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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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鸭味烤脖 |
2021-05-01 |
1100袋 |
1000 |
0.6元/袋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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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糖醋烤脖 |
2021-05-01 |
1100袋 |
1000 |
0.6元/袋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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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鸭味烤脖 |
2021-05-18 |
2450袋 |
2400 |
0.6元/袋 |
1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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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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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元 |
196.8元 |
还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原料去皮脖从山东亿强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香精从河南省百味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周黑鸭膏从上海顶利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山梨酸钾从岳阳市岳阳楼区鸿泰食品部购进,并向本局能如实提供原材料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及同批次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生产入库和自检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及销售单据。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产排查,在公司网站发布《召回通知书》,内容为“2021年6月30日,我公司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我公司于2021年05月01日生产的黑鸭味烤脖及糖醋烤脖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为此我公司紧急启动不良品召回计划。现通知我公司各经销商将2021年05年01日生产的黑鸭味烤脖及糖醋烤脖请下架发回我公司,对已销售出去的,请经销商允许消费者进行退换货,退换货所涉及的运费由我公司承担。”2021年6月12日召回销往河南南阳发出的黑鸭味烤脖、糖醋烤脖各427袋,并将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生产许可、商标许可、法规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6日现场笔录各1份,照片4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送达回证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单(非网络)3份、检验报告3份,证明省、市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以及抽样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复检申请2份、复检检验报告3份、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以及复检报告的情况;
证据六: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购货票据4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辅料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原料的供货方资质、购货来源及购进票据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送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生产入库记录1份、出厂检验报告3份及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停产整顿汇报及召回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停产整改,消除危害后果、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证据十:产品召回通知书2份、召回托运凭证1份及销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的情况;
证据十一:检验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对重新生产产品进行送检,并检验合格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上述产品,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12日召回了销往河南南阳发出的黑鸭味烤脖、糖醋烤脖各427袋,且在整改后主动将生产的产品送检,结果均为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八)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
2、罚款人民币63000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63196.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