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71号
关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岳纺佳家玛购物广场(经营者:林立平)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岳纺佳家玛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NF00H6G
经营场所:岳阳楼区北环路社区岳纺生活区盖一市场综合楼一楼
经营者:林立平
2020年9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签标注为“生产商长沙市冠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集村洋塘组64号,包装生产许可证号,闽XK16-204-00693,生产日期2020-08-08.保质期150天,规格型号,称重。” 的“永利来南瓜饼(糕点)”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2kg,备样0.5kg。经检测,2020年10月1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0-J35995)。检测该产品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34,标准指标:小于等于1)。
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检结告字[2020] 4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经本局主管局领导同意,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6月21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NF00H6G;于2018年01月22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JY14306020299900,在岳阳楼区北环路社区岳纺生活区盖一市场综合楼一楼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等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于2020年8月20日从岳阳市中南大市场A区6栋111号购进,数量为4.4kg,购进价格为13.00元/kg,购货金额57.20元。截止案发时止,除 2kg用于抽检,当事人已按销售价15.80元/kg销售1.9kg,销货金额61.60元,获利10.9元,剩余的0.5Kg于2020年10月31日进行了销毁。
又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永利来南瓜饼(糕点)”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数量不大,消费群体复杂,未能从消费者手里召回“永利来南瓜饼(糕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省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的情况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及检验员的身份资质情况;
5、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岳阳市龙诚饼业销售单”1份,电脑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和购进销售不合格“永利来南瓜饼”及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
7、《召回公告》2份,销毁“永利来南瓜饼”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在店门张贴“召回公告”和对未销售完的“永利来南瓜饼”进行销毁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防腐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021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5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在经营场所张贴发布《召回公告》,并将未销售完的食品进行了销毁,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8010.9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